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,于2010年3月26日依法对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、总经理乔洪受贿、巨额财产来源不明一案进行二审宣判: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2010年1月14日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件进行一审宣判,判决被告人乔洪犯受贿罪,判处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;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,判处有期徒刑五年。决定执行死刑,缓期二年执行,剥夺政治权利终身,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。
一审宣判后,被告人乔洪提出上诉。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,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依法作出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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